企业主体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更新时间:2019-12-22 22:18:25•点击:1265 • 行业观点
问题:建设项目环评已经获得环保局批复,在后期经营过程中企业主体变更了名称,其他方面并没变化,需要重新编制环评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项目的环评获批后,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设备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生态环境局审批”,主体名称变更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环评的范畴内。也无需重新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竣工验收。
问题:企业转让变更企业主体后,其余不变,排污许可证是否还有效?排污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中条文规定,原主体营业执照如果注销后,那么它的排污许可证也应该注销,新主体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
问题: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但企业转让后,实际建设由其他企业进行,原批复是否能继续沿用?建设完成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主体是原企业名称还是接手企业名称?
答:环评批复有效期为5年,超过5年才建的,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重新报批。如在5年期限内,能继续沿用原环评文件,建设时按原环评文件要求执行。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变更信息的备案,明确责任主体,按接手企业做环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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