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体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更新时间:2019-12-22 22:18:25•点击:1320 • 行业观点
问题:建设项目环评已经获得环保局批复,在后期经营过程中企业主体变更了名称,其他方面并没变化,需要重新编制环评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项目的环评获批后,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工艺或污染治理设备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生态环境局审批”,主体名称变更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应当重新编制环评的范畴内。也无需重新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竣工验收。
问题:企业转让变更企业主体后,其余不变,排污许可证是否还有效?排污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中条文规定,原主体营业执照如果注销后,那么它的排污许可证也应该注销,新主体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
问题: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但企业转让后,实际建设由其他企业进行,原批复是否能继续沿用?建设完成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主体是原企业名称还是接手企业名称?
答:环评批复有效期为5年,超过5年才建的,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重新报批。如在5年期限内,能继续沿用原环评文件,建设时按原环评文件要求执行。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变更信息的备案,明确责任主体,按接手企业做环评验收。
推荐阅读
-
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门窗加工基地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025-07-31 10:58:04•207 次
-
淮南市众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2025-07-10 15:24:11•368 次
-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第一煤矿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公示
2025-06-25 15:53:25•379 次
-
淮南玖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司盘系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
2025-05-23 12:51:28•627 次